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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4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罗安平与莫伟林、张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安平,莫伟林,张小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14398号原告:罗安平,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北省建始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良,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苡,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莫伟林,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被告:张小燕,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原告罗安平诉被告莫伟林、张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伟林、张小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安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9336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莫伟林存在业务往来。截止2015年11月,被告莫伟林仍拖欠原告货款9336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但至今仍一分未还。被告张小燕与被告莫伟林为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张小燕应对被告莫伟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被告莫伟林、张小燕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小燕与被告莫伟林为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莫伟林存在业务往来。2016年6月22日,被告莫伟林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原告2015年7月至2015年11月的货款93360元。但经原告多方向被告催收,至今仍一分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婚姻登记证明及原告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张小燕与被告莫伟林为夫妻关系,被告莫伟林拖欠原告货款93360元,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婚姻登记证明及原告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莫伟林拖欠原告借款未还,已构成违约。被告张小燕与被告莫伟林为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此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9336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莫伟林、张小燕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罗安平支付货款9336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34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莫伟林、张小燕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旭桂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康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