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执1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某,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1193号之一申请人万某某,女,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谭某某,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万某某申请执行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至今已超过三个月时间,故经申请人同意,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3执11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曼审 判 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雨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