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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袁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袁春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588号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7号12-1至12-6、13-1、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172683XW。法定代表人:崔云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英,女,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务岗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兵,男,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务岗工作人员。被告:袁春艳,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在审理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袁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原告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3.34元,减半收取1266.67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龚建勇代理审判员  郭雪妍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佳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