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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严惊涛与文新芳、马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惊涛,文新芳,马红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079号原告严惊涛,男,199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委托代理人杨超、文东生(实习),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新芳,男,1973月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马红伟,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惊涛与被告文新芳、马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惊涛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惊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利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