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执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辉与被执行人马敬贤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辉,马敬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2318号申请执行人赵辉,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号楼***号。身份证号:41082519700824603X.被执行人马敬贤,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武德镇马冯吝村*排。身份证号:410825198311055513.申请执行人赵辉与被执行人马敬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0825民初2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敬贤名下有豫HQS5**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敬贤名下有豫HQS5**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被执行人马敬贤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云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豫0825执2318号焦作市车辆管理所:申请执行人赵辉与被执行人马敬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豫0825执2318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项目:查封被执行人马敬贤名下有豫HQS5**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