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5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卢风勤与刘峰、肖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风勤,刘峰,肖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5464号原告:卢风勤,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龙,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崛,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峰,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肖艳,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卢风勤与被告刘峰、肖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海燕人民陪审员 张 琳人民陪审员 濮如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