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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5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卢风勤与刘峰、肖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风勤,刘峰,肖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5464号原告:卢风勤,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龙,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崛,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峰,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肖艳,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卢风勤与被告刘峰、肖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海燕人民陪审员  张 琳人民陪审员  濮如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