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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6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安徽华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盐城永恒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盐城永恒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6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无城金鹏小区6-104室,组织机构代码:59570338-8。法定代表人:孙继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永恒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建湖镇龙湖商业街A0201A。组织机构代码:55933867-8。法定代表人:游玉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安徽华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盐城永恒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盐城永恒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工租赁费2166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25元、执行费3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盐城永恒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222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小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