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3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3670无锡市丰穗钢带有限公司与江苏骄龙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丰穗钢带有限公司,江苏骄龙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3670号原告:无锡市丰穗钢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7866844XW,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晓丰村钱洛路。法定代表人:周洪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国,无锡市惠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骄龙工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094075600K,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耀华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朱炜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无锡市丰穗钢带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骄龙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无锡市丰穗钢带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骄龙工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丰穗钢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40元,由无锡市丰穗钢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