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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4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张树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张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85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223号。负责人:吴晓明,行长。被执行人张树林,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张树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张树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傅 裕执 行 员 何 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楼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