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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郝入其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郝入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7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郝晓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郝入其,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诉郝入其银行卡纠纷一案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强制执行后执行款已履行完毕,执行款已全部领清,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1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