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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02执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黄余英、盘樊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余英,盘樊桂,罗龙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920号申请执行人黄余英,男,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盘樊桂,女,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现外出地址不明,被执行人罗龙生,男,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本院在执行黄余英与盘樊桂、罗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80500元及利息,执行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情况,被执行人均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6)桂1302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庆许审判员  韦立标审判员  江祖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灵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