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3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万新河与张传中、张明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新河,张传中,张明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3042号原告:万新河,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诉讼委托代理人:黄承增,巨野达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传中,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张明坤,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万新河与被告张传中、张明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万新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新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万新河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