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漯河经济开发区长信钢模租赁站与王巧云、杨云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经济开发区长信钢模租赁站,王巧云,杨云佩,王美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518号原告漯河经济开发区长信钢模租赁站,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金山路路南段。被告王巧云,女,汉族,1972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杨云佩,男,汉族,1966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王美玲,女,汉族,1972年8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杨云佩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经济开发区长信钢模租赁站诉被告王巧云、杨云佩、王美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经济开发区长信钢模租赁站撤回对被告王巧云、被告杨云佩、被告王美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楠人民陪审员 亢国英人民陪审员 张建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