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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漯河经济开发区长信钢模租赁站与王巧云、杨云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经济开发区长信钢模租赁站,王巧云,杨云佩,王美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518号原告漯河经济开发区长信钢模租赁站,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金山路路南段。被告王巧云,女,汉族,1972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杨云佩,男,汉族,1966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王美玲,女,汉族,1972年8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杨云佩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经济开发区长信钢模租赁站诉被告王巧云、杨云佩、王美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经济开发区长信钢模租赁站撤回对被告王巧云、被告杨云佩、被告王美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楠人民陪审员  亢国英人民陪审员  张建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