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3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学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学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083号原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28号华新国际大厦。负责人:赵小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鹏、吴晓冉,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龙,男,198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学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诉讼审理期间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在诉讼审理期间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禄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