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4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子勤诉姚小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勤,姚小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279号原告:刘子勤。被告:姚小妞。原告刘子勤诉被告姚小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子勤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子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子勤撤诉。案件受理费xxxx元,减半收取计xxx元,申请费xxx元,合计xxxx元,由原告刘子勤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芸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