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董欣、钱立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欣,钱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423号申请执行人董欣,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桥东区,被执行人钱立军,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桥西区,董欣申请钱立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钱立军给付董欣石材款18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钱立军未履行,董欣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503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金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