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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褚文庆、张林贵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褚文庆,张林贵,尹晋军,冯京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6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褚文庆,男,194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倚君,北京市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林贵,男,194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变清,女,1975年3月2日,汉族,山西省娄烦县信用社员工,住山西省娄烦县。原审第三人:尹晋军,男,1962年9月2日,汉族,住太原市。原审第三人:冯京芳,女1963年8月2日,汉族,住太原市。上诉人褚文庆与上诉人张林贵、原审第三人尹晋军、冯京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8民初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涉案房屋一房二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8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褚文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上诉人张林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丰毅审判员  赵四民审判员  段雪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