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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建光与被执行人兰银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光,兰银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490号申请执行人马建光,男,1989年2月2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兰银广,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执行(2017)宁0105执490号申请执行人马建光与被执行人兰银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马建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宁0105执4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代理审判员  赵玉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康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