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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春军与宋玉喜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军,宋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995号原告:张春军,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住第六师105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强,新疆芳草湖垦区正繁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玉喜,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住第六师芳草湖农场二场。原告张春军与宋玉喜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张春军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春军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春军负担。审判员  宋文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茵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