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春军与宋玉喜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军,宋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995号原告:张春军,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住第六师105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强,新疆芳草湖垦区正繁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玉喜,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住第六师芳草湖农场二场。原告张春军与宋玉喜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张春军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春军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春军负担。审判员 宋文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茵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