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玉辉对王玉辉与马永刚、魏永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辉,马永刚,魏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异31号异议人:王玉辉(本案申请人),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住通化县。被执行人:马永刚,男,汉族,1975年10月26日生,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英额布信用社职员,住通化县。被执行人:魏永峰,男,汉族,1963年9月25日生,个体户,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玉辉与被执行人马永刚、魏永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24日,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玉辉向本院申请追加赵淑贤为被执行人。2017年8月25日,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玉辉撤销追加赵淑贤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玉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玉辉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