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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忠彬与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彬,孟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445号原告:刘忠彬,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孟辉,男,汉族,住遂平县。原告刘忠彬与被告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刘忠彬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继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致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