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5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案件适用)(2017)辽0115刑初18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于沈阳市辽中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沈阳市辽中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日被抓获,同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辽中区看守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辽检公诉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朱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日20时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的日产轩逸小型轿车,行驶至辽宁省辽中区茨榆坨道口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被告人胡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132mg/100ml。被告人胡某某对上述事实、随案移送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胡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的从宽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7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思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