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执恢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韩太华、黄文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太华,黄文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8执恢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韩太华,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文广,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大厂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文广银行存款6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春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