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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周安群与蒋和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安群,蒋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1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周安群,男,1945年5月28日生,汉族,湘潭市人,退休职工,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蒋和平,男,1968年8月25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县。申请执行人周安群与被执行人蒋和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6)湘0221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蒋和平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安群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435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安群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蒋和平在农村信用社及中国邮政银行的银行存款2312.47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存款、车辆、公司债券和股权,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和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安群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蒋和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环宇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喻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旭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