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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艳山、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山,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98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山,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太原路天香广景苑5号楼11层西南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700765797672R。法定代理人:晁俊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山与被执行人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54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2万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0元。以上三项的执行,已执行0元,未执行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的(2016)鲁1702民初5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河君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