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30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武兰生与刘丁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兰生,刘丁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30民初313号原告:武兰生。被告:刘丁铭。原告武兰生诉刘丁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武兰生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兰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兰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武兰生承担。审判员 宋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慧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