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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30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武兰生与刘丁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兰生,刘丁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30民初313号原告:武兰生。被告:刘丁铭。原告武兰生诉刘丁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武兰生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兰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兰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武兰生承担。审判员  宋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慧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