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802执8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自祥与杨沧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祥,杨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8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自祥,男,1955年9月20日生,彝族,高中文化,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杨沧海,男,1971年12月10日生,彝族,普洱市思茅区人,原住普洱市思茅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自祥与被执行人杨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自祥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802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沧海赔偿申请执行人李自祥借款10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00元、执行费1435.00元。但被执行人杨沧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沧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振兴北路支行账号为60×××59账户的存款2200.00元。扣划被执行人杨沧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振兴北路支行,账号为62×××42账户的存款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