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4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庆富、罗永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庆富,罗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091号申请执行人丁庆富,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罗永军,男,汉族,1985年10月2日出生,住遂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131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汽车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罗永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志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志群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2执4091号金华市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丁庆富与被执行人罗永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2执409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罗永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附:(2017)浙0782执4091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