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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特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州皇朝御苑酒店有限公司、李卓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皇朝御苑酒店有限公司,李卓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733号申请人:广州皇朝御苑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仙村镇基岗村石井窿(土名)。法定代表人:黄伟南,职务:董事。委托代理人:胡帆,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瑾,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卓军,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关艳冰,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广州皇朝御苑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朝御苑酒店)因与被申请人李卓军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增劳人仲案[2017]13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皇朝御苑酒店提出申请称:一、皇朝御苑酒店不需要支付李卓军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李卓军伪造拜访记录的行为达到了皇朝御苑酒店《员工手册》所规定的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皇朝御苑酒店解除劳动合同天经地义。二、皇朝御苑酒店不需要支付李卓军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以及休息日加班费。在李卓军工作期间,皇朝御苑酒店已经支付了足额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以及休息日加班费,李卓军在皇朝御苑酒店处工作的几年间,不曾对工资支付问题提出异议,表明双方默认了皇朝御苑酒店已经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的问题。据此,皇朝御苑酒店请求:1、撤销仲裁裁决;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卓军承担。被申请人李卓军答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同意仲裁裁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皇朝御苑酒店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员工奖励/惩罚单的第一页5月28日员工奖励/惩罚单,拟证明李卓军此前有一次口头警告、一次书面警告、一次最后书面警告、还有一次适时解除通知,已经达到皇朝御苑酒店《员工手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李卓军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恰好说明另外三张员工奖励/惩罚单没有李卓军签名,无论是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员工都要在员工奖励/惩罚单签名,且要写反省书,所以皇朝御苑酒店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查,李卓军庭前向本院提交了何某的《证人证言》,该证言称:证人何某,自2015年10月12日至2016年1月11日在皇朝御苑酒店担任人力资源部经理,在职期间发现该酒店总经理刘瑞兰处理事情不公正,以及滥用职权打击报复该酒店原市场销售部部门经理李卓军。1、双重标准,打击报复,2015年11月14日李卓军迟到3小时43分钟,何某认为按先例扣罚半天工资,但刘瑞兰经理认为要按《员工手册》执行,刘瑞兰经理所说的《员工手册》当时尚未定稿,也未交付印刷,即没有发给员工,更没有让员工阅知签名,是一个尚未生效的文件。李卓军多次要求参加仲裁会议进行申诉,都被刘瑞兰经理拒绝了。2、刘瑞兰经理向上级谎报补休,隐瞒实情。3、打击报复,不择手段。4、不发展经济,专搞阶级斗争。5、在皇朝御苑酒店,刘瑞兰经理就是法律,在她的字典里,我从来看不到有“公平、公正、公开”这6个字。6、作为1名皇朝御苑酒店的人,如果不阻止刘瑞兰经理干损害集团利益的事情,我的良心有愧于苍天。7、小题大做,欲置仇人于死地。庭审中,证人何某到庭。何某确认李卓军庭前提交的有何某签名及盖手印的证人证言是其本人书写,也是其本人签名及盖手印。何某另称:与皇朝御苑酒店没有纠纷,当时是自己辞职的;何某自2015年10月12日-2016年1月11日,任人力资源部经理,离职是因为看不惯刘总的做法,自己辞职的;何某开始是劝刘总要处事公平,后来向集团举报,集团收到何某的举报材料没有处理,何某就申请辞职了。皇朝御苑酒店对证人证言质证认为:可见何某与皇朝御苑酒店是存在恩怨,其证人证言不具有客观性。皇朝御苑酒店庭后补交书面质证意见称:仲裁阶段,李卓军已经提交了何某的证人证言,该证人证言并非新证据,仲裁阶段仲裁庭已不确认证人证言真实性与客观性,而且该证人证言也与本案无关联,不具有参考价值;何某申请出庭时间为2017年8月11日,已过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时间;证人陈述其工作时间仅为三个月,在没了解皇朝御苑酒店的情况下已经辞职,因此证人并不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证人虽陈述与皇朝御苑酒店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仲裁以及其他纠纷,但其亦同时说出,其对皇朝御苑酒店提交过多份对公司的意见书,里面均是对皇朝御苑酒店的不满负面情绪,这也佐证了皇朝御苑酒店认为何某提交的证人证言不具有客观性的主张。证人证言法庭不应采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根据该条的规定,本院着重审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皇朝御苑酒店主张李卓军伪造拜访记录的行为达到了皇朝御苑酒店《员工手册》所规定的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皇朝御苑酒店不需要支付李卓军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且皇朝御苑酒店已经足额支付了李卓军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以及休息日加班费。上述问题均属于事实的认定范畴,并非本案的审查范围。另外,皇朝御苑酒店虽提交5月28日员工奖励/惩罚单作为证据,但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所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故皇朝御苑酒店据此主张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仲裁裁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故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撤销劳动仲裁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皇朝御苑酒店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增劳人仲案[2017]13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皇朝御苑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丹审判员 邹群慧审判员 黄小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嘉慧邱秋梅谢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