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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8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行、詹卫星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行,詹卫星,占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8执3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东风大道12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0565855-8。负责人江小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詹卫星,男,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江西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被执行人:占丽华,女,1977年8月20日生,汉族,江西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行与被执行人詹卫星、占丽华信用卡纠纷一案,都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赣0428民初1073民事判决书,判决詹卫星应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行人民币58295.02元及利息6572.37元,滞纳金9743.28元。自2016年10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1609.2元由被执行人的负担。2017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启动财产调查程序,被执行人詹卫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行在本院向其释明上述情况后,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院(2017)赣0428执39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支行尚未实现的债权79249.75元,应由被执行人詹卫星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如果恢复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友冬审判员  曹东升审判员  王全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凌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