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公司与被告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张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872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公司员工。被告:张楠,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仁宗街办土桥村丰产组**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卫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