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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136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陈玉萍与曹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萍,曹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1364号之四原告:陈玉萍,女,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被告:曹磊,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皖0191民初1364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由于原告陈玉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磊的起诉,现原告陈玉萍申请解除对被告曹磊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39号金大地公馆X幢27层2722室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曹磊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39号金大地公馆X幢27层2722室房产(房权证合蜀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文静代理审判员  郭小宁人民陪审员  袁新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兆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