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3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灵宝市焦村供销合作社与赵锁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宝市焦村供销合作社,赵锁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3110号原告灵宝市焦村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樊仁滔,该供销合作社主任。住所地:灵宝市焦村街。被告赵锁朋(又名赵锁灵),女,住灵宝市。原告灵宝市焦村供销合作社与被告赵锁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2017年8月25日,原告灵宝市焦村供销合作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灵宝市焦村供销合作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迎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宁昕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