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姜全生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全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999号罪犯姜全生,男,1968年3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足法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全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1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以罪犯姜全生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全生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西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姜全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全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