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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5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苏金来、天津奶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金来,天津奶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6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金来,男,195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庆,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岳阳道71号。法定代表人:汪东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秋明,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金来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奶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金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苏金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金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苏金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应红代理审判员  姚 琦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