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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陈一前、窦海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一前,窦海厚,陶一宁,吴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647号申请执行人:陈一前,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莘县俎店乡陈集村人,住。被执行人:窦海厚,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陶一宁,女,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莘县十八里铺镇政府工作人员,住莘县。被执行人:吴胜林,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莘县。陈一前申请执行窦海厚、陶一宁、吴胜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2民初4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一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已执行46650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告知申请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6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