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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王法金与代新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法金,代新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322号原告:王法金,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被告:代新顺,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原告王法金与被告代新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法金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法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法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法金负担。审判员  周俊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