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王法金与代新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法金,代新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322号原告:王法金,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被告:代新顺,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原告王法金与被告代新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法金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法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法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法金负担。审判员 周俊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