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3执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蔡银山、李皇俊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银山,李皇俊,林色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911号申请执行人:蔡银山,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李皇俊,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漳浦县。被执行人:林色燕,女,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银山与被执行人李皇俊、林色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银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9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勇军代理审判员  杨福财执 行 员  林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智良附注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