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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梦玲、黄劲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梦玲,黄劲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325号申请执行人黄梦玲,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武鸣区。被执行人黄劲豪,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原住武鸣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黄梦玲与黄劲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桂0122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劲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梦玲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劲豪支付本金61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1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黄劲豪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国土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去南宁、嘉利商住城等地寻找被执行人黄劲豪,但都找不到黄劲豪本人,也没有办法联系上黄劲豪。目前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黄劲豪现已下落不明,无法找到其本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劲豪没有实际履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且申请执行人黄梦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劲豪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梦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