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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刑更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李晓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晓东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789号罪犯李晓东,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木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晓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于2016年1月27日对其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6月5日止。现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8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李晓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晓东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李晓东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晓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3个。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日记载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晓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晓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