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7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曾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刘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玲,刘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79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玲,女,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奇,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家庆,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曾玲因与被上诉人刘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4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玲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曾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上诉人曾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川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宁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