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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家寨分理处与被告高耀飞、李艳平、刘乃亮、高玉娥、高拴女、岳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家寨分理处,高耀飞,李艳平,刘乃亮,高玉娥,高拴,岳卫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353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家寨分理处,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田家寨兴旺庄。主要负责人侯登君,系该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家寨分理处员工。被告高耀飞,男,汉族,1973年9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李艳平,女,汉族,1978年5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刘乃亮,男,汉族,1976年9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高玉娥,女,汉族,1976年3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高拴女,女,汉族,1984年1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岳卫东,男,汉族,1980年6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家寨分理处与被告高耀飞、李艳平、刘乃亮、高玉娥、高拴女、岳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家寨分理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金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