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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卢文伯、刘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文伯,刘达,王众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冀1026执721号申请执行人卢文伯,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急流口管区。被执行人刘达,男,24岁,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王众众,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急流口管区。本院在执行卢文伯申请执行刘达、王众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026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杨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