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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淳县兴达工艺礼品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高淳县兴达工艺礼品厂,高淳县固城农机具修造厂,南京平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8民初404号原告: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振兴路39号。法定代表人:曹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媛,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淳县兴达工艺礼品厂,南京市高淳区固城镇。法定代表人:王常锋,厂长。被告:高淳县固城农机具修造厂,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固城镇集镇。法定代表人:赵不厌,厂长。被告:南京平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太平北路45号。法定代表人:张谦,总经理。原告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枫嘉公司)与被告高淳县兴达工艺礼品厂(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兴达礼品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枫嘉公司以兴达礼品厂系高淳县固城农机具修造厂(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固城农机厂)与南京平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平田公司)出资开办,现兴达礼品厂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出现解散事由,但至今未清算为由,申请追加固城农机厂、平田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追加,并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枫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达礼品厂、固城农机厂、平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枫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兴达礼品厂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151242.3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事实和理由:1997年2月17日,被告兴达礼品厂与原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高淳县固城营业所(以下简称固城营业所)签订《信用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31000元,借款期限为1997年2月17日起至1998年1月3日止,月利率为9.24‰。合同签订后,固城营业所分按时向被告兴达礼品厂发放贷款人民币131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兴达礼品厂未归还借款本息。2000年3月18日,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南京办)签订《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书》,原债权人固城营业所将本案债权依法转让给长城公司南京办,长城公司南京办接受债权后分别于2006年11月30日、2007年6月30日、2008年11月27日、2010年10月22日、2012年10月18日在省级以上的报纸上刊登联合公告进行催收并通知了债务人。2013年3月1日,长城公司南京办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并于2014年10月13日在江苏科技报刊登联合公告通知了债务人。2016年9月29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债务催收及债权转让通知书》进行催收并由南京市高淳区公证处进行公证。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兴达礼品厂、固城农机厂、平田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信用借款合同1份、借据3份、公证书、原件移交清单和欠息清单各1份、2006年11月30日、2007年6月30日、2008年11月27日、2010年10月22日、2012年10月18日报纸公告、债权转让协议、清单及2014年10月13日报纸公告、债务催收及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公证书、兴达礼品厂工商档案,被告兴达礼品厂、固城农机厂、平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997年2月17日,兴达礼品厂与原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高淳县固城营业所(以下简称固城营业所)签订《信用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31000元,借款期限为1997年2月17日起至1998年1月3日止,月利率为9.24‰。合同签订后,固城营业所分按时向兴达礼品厂发放贷款人民币131000元。借款到期后,兴达礼品厂未归还借款本息。2000年3月18日,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南京办)签订《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书》,原债权人固城营业所将本案债权依法转让给长城公司南京办,长城公司南京办接受债权后分别于2006年11月30日、2007年6月30日、2008年11月27日、2010年10月22日、2012年10月18日在省级以上的报纸上刊登联合公告进行催收并通知了债务人。2013年3月1日,长城公司南京办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并于2014年10月13日在江苏科技报刊登联合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兴达礼品厂。2016年9月29日,原告向兴达礼品厂邮寄《债务催收及债权转让通知书》进行催收并由南京市高淳区公证处进行公证。另查明,兴达礼品厂由固城农机厂与平田公司分别出资100000元、200000元于1994年7月18日设立,2001年11月16日,兴达礼品厂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注销,后一直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本院认为,被告兴达礼品厂与固城营业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后固城营业所将对被告所享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长城公司南京办,长城公司南京办又将该债权依法转让给原告,并依法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被告兴达礼品厂有法律效力,被告兴达礼品厂应依法向原告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兴达礼品厂偿还借款本息151242.35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现因被告兴达礼品厂已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被告固城农机厂与平田公司作为其股东,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并以清算出的资产偿还债务。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淳县兴达工艺礼品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51242.35元;二、被告高淳县固城农机具修造厂、南京平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对被告高淳县兴达工艺礼品厂进行清算,并以清算出的资产偿还上述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885元,由被告高淳县兴达工艺礼品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玉福人民陪审员  邢海涛人民陪审员  黄先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健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