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桑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桑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4刑初552号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桑波,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绍兴市上虞区,现住绍兴市上虞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6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因本案于2017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7〕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桑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桑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3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张桑波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浙D×××××的小型轿车途径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凤鸣路煤气公司门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桑波的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8mg/ml。另查明,被告人张桑波因本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绍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桑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桑波供述,证人李某,4证言,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视频,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劣迹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及被告人张桑波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桑波无视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桑波有酒驾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桑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孔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丁晶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