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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执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訾计衡、王进英与张瑞平、张霞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訾计衡,王进英,张瑞平,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第379号申请人訾计衡,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申请人王进英,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张瑞平,原住址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张霞,原住址呼和浩特市。申请人訾计横、王进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瑞平、张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内0104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无存款、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在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张瑞平、张霞名下有房屋信息,于2017年4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被执行人张瑞平下落不明且张霞患有精神疾病,故不适宜处置该套房屋。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104执379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政审判员 杨林茂审判员 冯根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令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