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符常华、李群姣与郭金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常华,李群姣,郭金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562号申请执行人:符常华,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李群姣,女,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郭金怀,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符常华、李群姣与被执行人郭金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符常华、李群姣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郭金怀的财产线索,而被执行人郭金怀下落不明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4民初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国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