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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2380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玉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石家庄玉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2380号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区大全路11号。法定代表人:S。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陆平、董泽荣。被告:石家庄玉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628号。法定代表人:郭兰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玉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81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351元,由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冷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