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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高诉被告贾明、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高,贾明,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2民初3053号原告:吴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被告:贾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兰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原告吴高诉被告贾明、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高、被告贾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高诉称:2017年6月4日,被告贾明以急需八股水泥销售一事为由向原告吴高借款30000元。原被告约定三天内归还,但是被告在归还期间无法联系,电话关机至今无法联系。故起诉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贾明辩称: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是要求解封自己被查封的房屋再还款。被告兰芳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贾明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且有借条证实,对原告吴高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明、兰芳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吴高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5元由被告贾明、兰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 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子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