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付爱芳与安阳市德隆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爱芳,安阳市德隆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497号原告:付爱芳,女,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安阳市德隆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东段。法定代表人:谢路生。原告付爱芳与被告安阳市德隆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付爱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爱芳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德隆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爱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爱芳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汝月 来自: